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

   根据中组部《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》中“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,按比例交纳党费”、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:职务工资、等级工资、津贴(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)、奖金(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,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)。”的规定,结合我所各类人员工资栏目的设置情况,现将我所党员交纳党费作如下规定:
一、交纳党费基数:
   1、全所党员统一按照档案工资的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,即以档案工资中的“岗位工资”、“薪级工资”、“岗位补贴”(该项目只有骨干人员有)、“导师津贴”(该项目只有导师有)四个项目之和为基数,乘相应的百分比(概括说,一般工作人员以前两项为基数,骨干人员以前四项为基数)。
   2、研究生党员党费按每月1元标准交纳。
   3、各公司党员交纳党费核算基数:如工资单栏目设置与所内工资栏目一致,按上述规定执行;凡与所内工资栏目设置不一致的,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。
二、党费交纳比例:
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 。
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 。
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.5% 。
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(税后)至1500元(含1500元)者, 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% 。
  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(税后)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% 。
三、“税后”计算方式:
   1、档案工资之和小于1600元的,直接按照实际数额乘交纳党费的相应百分比(400元以下的0.5%,401—600元的1%,601-800元的1.5%,801-1500元的2%,1501以上的3%),得数为交纳党费的数额。
   2、档案工资之和大于1600元的,多出部分按规定缴税,应先将交税数额计算出来,然后用四项之和数额减去交税数额,得数为交纳党费的基数,再乘交纳党费的相应百分比(百分比同上)。
   3、具体税率为: 
   余额500元以下的,乘税率5%;
   余额501——2000元的,乘税率10%减去25;
   余额2001——5000元的,乘税率15%减去125; 
  余额5001——20000元的,乘税率20%减去375。 
  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、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。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党组织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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