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环保创建申报有新规 必须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才能申报创模

        山东省日前下发《关于在环保系列创建工作中应把握的主要原则》,从总量减排、环境质量、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4个方面,就环保系列创建工作中应把握的主要原则做出具体规定,把环保工作的整体完成情况作为环保创建的必要条件,使环保创建工作更加有章可循,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。
  山东省要求,所有准备创建环保模范城市、生态市、生态县(市、区)、生态示范区、环境优美乡镇的市县(市、区)和乡镇,必须完成省、市、县下达的治污减排任务,省控重点企业完成治污减排任务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必须达到95℅以上。必须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保证其正常运转,环保模范城市、生态市、生态县(市、区)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必须达到80%以上。辖区内河流、湖泊、水库、近岸海域水质必须达到省规定的目标要求,且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。设区市建成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全部按规定建成并正常运转,对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也做出具体规定。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已建成,环保模范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必须达到80%以上,生态市、生态县(市、区)必须达到90%以上。设区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、运营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,所辖县(市、区)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%。无严重违反环评和“三同时”制度的情况,无限批区域或企业,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。
  生态工业园区、环境友好企业、绿色社区、绿色学校等环保系列创建活动也参照以上标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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